至于纯粹内部行政与外部相对人利益无关,其好坏由行政首长负责的理念,也不是绝对成立的。
党的十二大的重大决策之一,就是把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到建设社会主义的战略意义的高度,并将其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和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党的二十大报告对中国式现代化基本特征与本质要求的界定,构成了对宪法中现代化话语的丰富与发展。

3.与物质文明相协调的精神文明建设规范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相协调的现代化。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本质要求和重大原则。现代化话语在现行宪法中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其内涵与表述形式都处于动态发展之中。这种强调工业化目标的现代化理念,塑造了这一时期的现代化实践与话语。然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变,传统的现代化理论已无法解释和回应新时代背景下的现代化需求。
这一过程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现代化发展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入,也体现了宪法的理性化与规范化水平的提升。要从整体上把握中国式现代化的宪法基础与内涵,需要从规范与文义的视角分析宪法文本中中国与现代化之间的关联,并以文义解释为基础,进一步分析中国式现代化的宪法意涵。[45]参见杜仪方:《行政承诺不履行的法律责任》,载《法学论坛》2011年第4期。
根据对行政行为实体正当性和合法性的影响程度,可将法定程序分为重要程序和非重要程序。这一要素的考察涉及履责期限起算时点的确定、行政机关完全履职的判断以及不计入履责期限的除外事由。[39]参见《行政诉讼法》(2017)第47条第2款;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行终字第1463号行政判决书。[11]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印发的《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中,将不履行法定职责界定为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在依法应当履职的情况下消极不作为,从而使得行政相对人权益得不到保护或者无法实现的违法状态。
[24]也有学者认为可将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履责期限视为行政主体就履责期限向相对人所做的承诺,[25]出于信赖保护的要求,行政机关应当遵守这一履责期限。[2]参见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6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10页。

[72]例如在黄方伦诉乐清市农业农村局、乐清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中,法院判决认为: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上诉人于2018年依据已废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要求乐清市农业农村局履行审查职责,理由不能成立。[81]参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行终315号行政判决书。第四,必要时可说明确定一定期限所遵循的法理,以及所考虑到的个别情形。这种判定方式实质上是用法定的一般履责期限取代合理期限。
[36]参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行初字第109号行政判决书。[76]上述法律规范表明,相较于撤销判决而言,确认违法判决处于补充性的地位,适用确认违法判决需要同时满足程序轻微违法和对原告权利没有实际影响两个要件。[30]参见 [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11页。[85]上述案件的判决表明,法院在履行判决中行使司法裁量权确定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一定期限时,说理论证往往不够充分。
[32](2)结合具体情形对是否超出合理期限的判定例如在沈斌诉江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中,原告就违法建筑多次向被告投诉,但被告接到投诉后,未及时立案受理,直至法院受理此案后,被告才受理调查,违反了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的规定,故认定被告构成拖延履行法定职责。[70](2)履行不能履行不能也属于正当化事由的一种,主要包括两种情形,即:后一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前一行政行为尚未完全作出或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以及法律变迁导致行政主体无权限。

文章来源:《荆楚法学》2023年第4期。[75]参见任某诉上海市公安局大华新村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法宝引证码:CLI.C.1778577。
我国许多法律规范都规定了履责期限的扣除事由,主要包括作出行政行为需要的鉴定、招标、听证、检测、专家评审等环节所需期限。[18]例如,我国《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定了将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限定为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2.行政不能行政不能,是指存在无法预料的、非主观故意的客观原因,导致行政机关无法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状态。就依职权行政行为,履责期限的起算点一般为自立案之日起,例如《行政处罚法》第60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还应当检视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是否存在不计入履责期限的正当化事由,正当化事由主要包括法定扣除事项和行政不能两种情形。[34]有时法律、法规、规章并未设定履行法定职责可延长的具体期限,而是赋予了行政机关延长履责期限的裁量权。
[40]参见前注(38),萧文生书,第55页。结 语本文立足我国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审判实践,对行政机关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中的履责期限加以描述和分析,并试图给出体系化的制度完善之道。
[65]参见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2015)门行初字第00228号行政判决书。[34]参见《行政许可法》(2019)第44条。
1.撤销判决和确认违法判决的选择适用《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3项规定了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可以适用撤销判决。[77]重要程序如告知听证、文书阅览、理由附记、审查基准的设定与公布,[78]而仅是时间上的逾期一般不会影响行政行为实体内容的合法性。
[65]因此,评判行政机关是否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应考察其在扣除除外的时限后,是否仍超过法定的或合理的履责期限,如果仍然逾期,才会被认定构成拖延履行法定职责。[27]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履责期限通常短于或等于法律、法规或规章中的履责期限,且由于在行政诉讼中,可对规范性文件一并附带审查,若法院援引规范性文件中的履责期限,则需首先说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如在符连荣等诉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1993年给原审第三人付占英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再审申请人原审诉求为撤销该证,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所规范的行政不作为情形,因此不存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二)司法裁判的观点司法裁判就行政机关构成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定标准不一。
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也有一定的步骤和时序。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时,行政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履行职责。
[54]如《行政许可法》(2019)第32条第4项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7]参见前注(11),梁凤云编著书,第340页。
[31]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565页。[23]参见梁凤云:《行政诉讼讲义》(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562页。
[87]参见前注(22),江必新、梁凤云书,第1668页。例如在李立贵诉会昌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中,行政机关在两个月的法定期限内未就李立贵申请事项作出任何答复,法院认为被诉行政机关作出答复的期限明显不符合合理期限,属于拖延履行法定职责。[71]参见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6行终701号行政判决书。不予答复的情形是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就相对人申请给出明确答复,构成了拖延履行的典型情形。
例如在庞月芹与菏泽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均未就征收补偿决定的期限加以限定,但是考虑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法院判决被诉行政机关应在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履行其拖延而未完全履行的职责。[63](三)何为不计入履责期限的正当化事由履责期限在时间上并非像一条直线一样连续不断,而是像虚线一样,中间存在很多空缺,这些空缺即为不计入履责期限的正当化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有法官也认为: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适当,仅仅在送达法律文书期限稍微超过的情况下,一般不撤销被诉行政行为。[40]当存在紧急情况时,若行政机关收到相对人的请求后未能提供即时保护,行政相对人无需等待行政机关法定履责期限届满,即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参见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3行初10号行政判决书。当法律规范未明确规定履责期限时,行政行为没有具体的、可参照的履责期限,行政机关可根据实际履责情况,自行裁量决定其履责期限。